2008年4月28日星期一

晶亮无法遵循 凯利板一上市条例

  作为晶亮(Oculus)的“连续保荐人”(Continuing Sponsor),腾福法律事务所(Stamford Corporate Services)指出,晶亮无法遵循凯利板上市条例下的第707条例,即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的四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于股东大会至少14天前 发布年度报告。

  晶亮于4月11日向保荐人表示其审计师LTC & Associates无法准时完成审计工作,因而必须延长截止日期。保荐人后来得知审计师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的原因是它未自晶亮管理层获得转移某些信托金钱(trust monies)的证据。

  为遵循第719条例,保荐人已向新交所告知晶亮与Ariel Singapore之间的信托金钱可能出现不规则性(irregularity)的往来。

  保荐人指出,若晶亮若在今天开市以前无法向其作出交代,晶亮董事会应该考虑暂停交易,以便腾出时间做出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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